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

2020-10-24 23:45:34 admin 1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请基金会员工遵照执行。

第二条  凡基金会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实习学员等,除特殊规定的人员外,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目前软件“钉钉”登记方式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基金会行政人事部文员为考勤员,负责考勤信息的记录及汇总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30,下午13:30—17:30。

第五条  迟到、早退

一、 员工非因公事由,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含)以上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提前10分钟(含)以上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不计迟到或早退。

二、 当月第1次迟到或早退提醒批评,当月第2次迟到或早退公开批评,当月第3次迟到或早退扣10元,当月第4次迟到或早退扣2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出现第5次及其以上,视情减扣工资。

三、 因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员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内的(含4次),不予记录,在4次以上的,记入年终劣迹考评。

第六条  旷工

一、 对上班时间开始后,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以及提前30分钟以上早退的员工,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按旷工一次处理。

三、 对未完成请假手续或未补假,在假期满后仍然擅自不上班的员工,每天记旷工一次。

四、 对未完成相应手续外出的员工,视外出时间,按照旷工处罚。

五、 杜绝替人签到现象,一经发现,当事人和替人签到者均以旷工处罚,发现一次记旷工一次。

六、 凡当月出现一次旷工记录的员工,给予点名公开批评同时扣除当日工资;当月旷工两次的员工,给予点名公开批评同时按日扣除工资;当月累计3次旷工的员工,扣除半月工资并给予点名公开批评;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的员工,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处罚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 本制度中的旷工一次等同于旷工一天。旷工期间没有工资。日工资=当月工资总额/21.75天。这里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之和。

第七条  加班

一、 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从事基金会安排的工作;或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的。

二、 基金会原则上不提倡加班,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加班的,应于当天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处备案。如遇领导紧急安排工作的情况,可于次日进行补填。

三、 加班申请被批准后,员工无当日延时工作出勤记录的,不计为加班;在工作日,延时工作30分钟之内的,不计为加班,超过30分钟的时间计为加班时数。

四、 加班的时长可以由加班员工自由调整以补休形式进行补偿。

第八条  外出及出差(详见《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出差及外出管理制度》)。

一、 员工因公外出,应于外出前到考勤员处填写《考勤说明簿》,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出。如遇紧急情况,可在外出返回后立即补填。

二、 员工因公外出时,若未按照制度规定填写《考勤说明簿》的,均按照旷工处理。

三、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给予旷工一次处理。

四、 员工因公出差的,应于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一式两份分别交财务和考勤员备案。如遇紧急情况时,可在出差完毕后立即补填。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九条  公休假

一、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员工公休假定为:每周六、周日。

二、 基金会所有员工均享受公休假。

第十条  法定假日

一、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的放假时间及天数,将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 基金会所有员工均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第十一条  补休

一、 基金会因加班等原因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以补休的形式冲抵。

二、 员工可以根据加班记录的时长,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加班的实际时间1:1记录。补休一次不能超过两天,不可延续到第二年使用。

三、 员工申请补休的,应提前填写《补休申请单》,并附上《加班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补休。如遇特殊情况,可于返岗当日补填相关单据。

四、 原则上,员工补休可与病假、事假冲抵。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一、 基金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员工累计工龄计算,具体如下:

(一) 1~10年休假5天;

(二) 10~20年休假10天;

(三) 20年以上休假15天;

员工进入本单位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 年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每次休假不得少于半天。

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如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五、 年休假统一结算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当年的年休假,在次年3月1日前未休者,视为自动放弃。工作中确有特殊情况当年实在不能休假的,必须经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才可顺延到下一年度,但是假期只能顺延一次。

六、 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七、 原则上,年休假可冲抵病假及事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 事假是指员工除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各种假期外,因私事不能按时到岗出勤,而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的休息期间。

二、 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员工请假,应由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应于事假当日电话通知负责领导,并于返岗当日按照规定办理补假。

三、 如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 事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事假工资按照员工当月日均工资扣除或以补休或年假冲抵。

五、 员工休事假期间遇意外伤害等事故,责任由员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病假

一、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病假单,经批准的休息期间。

二、 基金会员工申请病假,应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等,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原则上,员工休病假需提前请假,如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于病假当日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通知负责领导,并于返岗当日补填相关单据。

三、 上述资料有虚假成份或不齐全的可按旷工处理。

四、 病假期间工资的计扣方式:

(一)病假在3天以内(包括第3天)的,不扣除工资。(二)病假在3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的,按日工资的30%扣

除。

(三)病假在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内的,按日工资的40%

扣除。

(四)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五)业务人员如在病假期间有业绩,则按照正常考核计发业绩对应的工资。

五、 员工上班期间需到医院看病的,应到考勤员处填写《考勤说明簿》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一般不超过半天。

六、 享受年休假及补休的员工可以优先冲抵病假。

第十五条  婚假

一、 在基金会工作期间办理结婚证的正式在岗员工,在结婚

二、 证办理后半年内,可一次申请婚假3天;达到国家晚婚年龄(男性初婚25周岁、女性初婚23周岁)的员工,另加晚婚假7天。

三、 婚假必须提前3周申请,员工在申请婚假时应附上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

四、 基金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凭婚检证明给予工休半天;参加婚育教育学习,凭学习证明给予工休半天。

五、 婚假和晚婚假须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员工之前3个月的平均日工资计发。

六、 婚假不得与产假或看护假一起享用。

七、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八、 婚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丧假

一、 基金会正式在岗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亡故时,可申请丧假3天;如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2天。

二、 员工的直系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亡故时,可申请丧假3天,但无路程假;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亡故时,如员工的父母是独生子女的,并在此前已去世的,可申请丧假3天。否则,给假1天,均无路程假。

三、 休丧假应于休假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可于休假当日电话通知负责领导,并于返岗当日补填相关单据。

四、 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员工前3个月平均日工资计发。五、丧假休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第十七条  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一、 基金会在岗女员工,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包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加班工作。

(二)怀孕的女员工,凡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凭病历证明做出勤处理;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至婴儿一周岁,每天可享受工休一小时,做出勤处理。

(三)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岁以上初产(晚育)加30天(此奖励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二、 在岗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可申请看护假10天(难产加5天)。申请看护假必须提供女方生产时的有效医院证明,看护假须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安排。

三、 在岗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生证明给假:

(一)上环者,从手术之日起可以休息3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三)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节育环的,可休息1天。

(四)上环节育失败,实施人流术,怀孕不满三个月的,休息15天;三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四、 员工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内意外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计划生育假;怀孕超过四个月发生意外流产的,可享受42天的计划生育假。

五、 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工,小孩患麻疹给假7天,出水痘给假5天,腮腺炎给假4天以护理小孩。

六、 产假、看护假、计生假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七、 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等休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八、 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等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员工工资(除效益工资)。

九、 原则上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负责领导,并于返岗当日补填相关单据。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不能正常工作需休息治疗,经负责领导批准后的休息治疗期间。

二、 员工因工负伤或致残,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工伤假。

三、 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员工,在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期建议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工伤鉴定结果,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工伤假。

四、 工伤员工停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基金会按月支付;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其他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目前采用上下班软件打卡登记制度,员工需在上班到达基金会和下班离开基金会时进行打卡登记。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所有的考勤单据都要交由考勤员备案。考勤员应于每月5号之前,将上月考勤汇总到财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考勤周期为:每月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考勤异常时,员工应到考勤员处填写《考勤说明簿》,经负责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视为正常考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基金会其他相关制度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后自发布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