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对于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 检查、监督办公室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 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
二、 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 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努力使资金保值、增值。
二、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三、 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 每一笔投资项目经费必须经秘书长、监事长、理事长领导审批。
五、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一)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二) 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落实到使用人。
(三) 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移交、报废、处置 等手续。
(四) 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 固定资产的核算
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5%。
三、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规定
(一)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
(二) 交通设备:包括轿车、商务车等。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等相关办公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 3 年。
(四) 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电视、床、衣柜等。折旧年限一般为 5年。
(五)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六)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七)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报废、报失、报损的办公设备,由相关人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单, 由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秘书长审定后进行处置。报废的办公设备由基金部统一负责处置,处置后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条 基金会人员变动,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