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设在行政人事部。基金会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秘书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首先报请行政人事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 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八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他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条 基金会对所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行政人事部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
四、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 办公室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 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八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交接、调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基金会行政人事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六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人员应办理离职手续,填写《终止劳动合同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行政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
附件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档)》
附件二、《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附件三、《终止劳动合同书(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
附件四、《终止劳动合同书(2、由单位提出解除) 》
附件一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与你签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在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存档)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与你签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在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装入职工档案)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职工姓名: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
于 年 月 日终止与你签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在终止劳动 合同前的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请持此证明,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40 日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以下原因,您与公司签署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终止。
1、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变化,而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您决定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合同终止;
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合同终止;
6、其他终止情形。
现通知如下:
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二、请您于 年 月 日之前来公司办理如下离职移交手续:
(1)向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所有的工作及有关工作资料;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3)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文件;
(4)按员工离职流程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
特此通知!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年 月 日
回 执
本人已知晓《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述内容,并会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及办理离职手续。
本人签字:
签字日期:
附件三
终止劳动合同书 1
甲方: (用人单位)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
一、乙方 同志自愿提出申请,于 年 月 日终止与甲方签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的( 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于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工资发放至 年 月 日;
甲方没有拖欠乙方工资。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转移 。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 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 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 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 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 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终止劳动合同书 2
甲方: (用人单位)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 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乙方工资发放至 年 月 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人民币 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在甲方工作年限 年)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没有拖欠乙方工资。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转移。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 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 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 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 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 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