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使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基金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益项目成果;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并接受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六条 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实行理事会集体决策原则,并以决议的方式记录在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 财务全面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二、 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三、 基金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四、 筹资方案和筹资方式。
五、 重要固定资产的购建、出租、抵押、转让和报废;
六、 重大费用项目开支。
七、 重大交易和合同、协议的签订。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决策机构,理事会权限包括:
一、 每年3月31日前,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每年3月31日前,审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每年3月31日前,审定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 审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
五、 决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任命其主要负责人。
六、 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八、 章程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相关事项。
九、 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审批人。理事长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法履行纳税的责任;
二、 签署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三、 领导本基金会财会部门、财会人员根据《会计法》正确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规范财会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 接受监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 行使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部的职能(本条仅涉及财务部门的财务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连续、完整和系统性。
四、 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督促实际落实。
五、 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 协调与有关中心如民政、财政、银行、审计、会计师中心等的关系,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条 基金会设置出纳岗位,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开立银行账户,支票购买与开具,提取备用金、汇款、转账等工作(收到审批通过的付款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申请录入);
二、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三、 现金管理,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库存现金日清月结,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
四、 捐款收入的管理,收到捐赠收入及时填写收入确认单,确定收入的性质、来源、支持的项目等信息;
五、 按月领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基金会各项费用报销进行初审及整理签字工作;
七、 完整保存各种财务单据,做好与财务会计当月单据的交接工作;
八、 各种款项的结汇工作;
九、 财务资料的装订、整理工作;
十、 基金会财务章的保管;
十一、 基金会税务相关工作;
十二、 发票的保管及开具工作;
十三、 受托处理基金会计业务的第三方进行对接;
十四、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货币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 现金开支包括:
(一) 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 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 日常办公及用品采购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 理事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二、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 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理事长签字批准;
(三) 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三、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期限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一) 填写凭单。报销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单上。整体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收据和来往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二) 领导审批。报销人执报销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理事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
一、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账户:110937150410802
二、所有捐款和收入(包括个人捐赠、国内外合作项目款、政府拨款、现金入账、提供服务收入等)都需存入基金会招商银行基本账户;基金会外币账户的外币收入,需兑换成人民币,在每月28日前归入基金会基本账户中;
第十四条 网上银行管理
一、 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二、 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三、 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四、 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五、 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六、 网银密钥采用二级管理制度。本着高效和强化资金安全审核的原则,由出纳制单,秘书长审核;
七、 出纳配备上网查询账户状况、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收付凭,据提交转账申请的网银密钥权限:秘书长配备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审核及批准转账申请的网银密钥权限;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运输设备、家具设备、各种器材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来源
二手捐赠、全新捐赠、二手采购及全新采购4种类型。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登记和盘点
财务部完成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编号、登记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出具年度盘点报告。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各项税费等计价。需要进行三方比价,填写《采购询价表》。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入固定资产。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管理及使用
一、 财务部负责所有固定资产的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维修、报废、索赔。
二、 固定资产的领用、归还都需由领用人向行政部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
三、 申领的固定资产由该领用人负责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则需第一时间向财务部汇报,会同基金会管理部门共同评估信息安全性,同时按照基金会相应规定赔偿。
四、 固定资产丢失、报废、再捐赠等,由保管人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秘书长同意,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登记并将处置表交由财务人员入账。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捐赠收入、应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性协议取得的并开具捐赠票据的收入。应税收入是指基金会按照非捐赠性协议取得的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捐赠收入按照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其中限定性收入要明确其具体用途,如支持的项目、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取得的捐赠收入,实行单项目收支管理、单项目收支核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助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助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基金会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受的外币捐助须建立外币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助款必须开具捐赠票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助款到账顺序并区分捐助收入和应税收入,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该与捐助人订立捐助协议,明确与捐助人权力义务关系。基金会接受捐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经济利益回报条件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不应确认为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将接受的捐助财产,用于开展或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活动和事业。对在约定期限或确定项目未使用完毕的捐赠财产,捐赠人不得要求基金会退回,但捐赠人可以制定将未使用完毕的捐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公益目的。
基金会按照与捐助人订立了书面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助财产。如需改变用途的,基金会事先征得捐助人同意后使用,且仍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助人意见的,按照基金会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的相近似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条 基金会按照与捐助人的约定,从捐助款项中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的,管理费用列支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一般不超过捐助款项总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收到收入内部手续
一、 所有的收入都要填写《收入确认单》,确认收入的性质、使用限制、资金来源、用途等。
二、 原则上每一笔收入都要填写收入确认单,零星小额且支持同一性质同一用途的捐款,可以月为单位汇总,填写一张《收入确认单》,后附捐款清单作为补充资料。
三、 每月的捐赠清单,应以善款来源列明各项渠道的捐赠情况,方便行政财务部按类别核实,定期公布;
四、 活动义卖、现金捐赠等善款应填写《收入确认单》及统一由行政财务部存入中心账户;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捐助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循捐助款使用的信息公开要求,实行财务相关信息公开。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捐助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捐助款的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和捐助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主办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循《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均由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相关请款申请并附相关单证,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理事长签批后办理。
第七章 财务预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预算包括年度中心预算和项目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实事求是,量入为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心远期目标确定当年的工作规划,由秘书处于每年年会中召开预算讨论会,确定中心工作计划及预算。
第四十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在各部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须事前由项目主管向项目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秘书处获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中心管理者、社会公众及受益人等利益相关方了解中心财务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中心的规定,定期在中心官方平台公布。
第九章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清交接手手续,不得变动工作或者离职,不得结算工资等。
二、 移交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及时办理完毕未了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各种账簿、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业务用品,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 移交内容与流程
一、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务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业务用品等,也必须移交清楚,电子类的数据,要对其密码和有关数据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移交,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二、 专人负责监交,财务顾问或出纳移交工作时,由人事部门主管、秘书长负责监交。
三、 临时工作交接。对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替工作的,也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六条 移交后的会计责任
一、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二、 移交人对自己办理且已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财务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基金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