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理事单位,须填写《证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行政文件由部门主管签字后,秘书处负责审批。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 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 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 有关部门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
第七条 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