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康基金会)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切实、顺利、有效实施,实现项目经费效益最大化,维护捐助人、受益人和华康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华康基金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康基金会在选择第三方企业法人提供服务的所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为华康基金会项目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不包括:
一、 既是受益人又是承担者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二、 自办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
三、 非华康基金会主办而由华康基金会资助项目的主办和实施单位。
第三条 华康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包括服务提供类、商品供应类及其他类型的实施单位。
一、 服务类主要包括:会议类服务、技术类服务。
二、 会议类服务类包括:华康基金会自办会议类项目服务、境内参会类项目受益人参会服务、境外参会类项目受益人参会服务、为项目提供辅助帮助服务等。
三、 技术类服务包括:项目网站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数据库系统建设等。
四、 商品供应类服务包括:项目提供商品供应(项目设备、工具等)。
第四条 华康基金会将按照项目类别、实施类型和实施内容,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华康基金会自主并全面管理。在华康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实施工作涉及的事务,由相关部门分工管理。华康公益基金会建立项目实施单位信息登记和诚信档案,开展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能力、诚实信用、合规风险、内部管控、反洗钱、反商业贿赂、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审查。
第六条 华康基金会在确保项目切实、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和控制项目质量。并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与诚实守信、质量可靠、价格公允、服务周到、口碑良好的优秀实施单位,就某类服务提供或者商品供应提供,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本基金会自主选择。秘书处初定项目实施单位,报秘书长批准。需要经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华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与项目提供服务相符的条件。华康基金会将根据对实施单位资质、背景、信用、服务业绩、风险管理等进行甄别评估和实地考察,慎重选择。华康基金会每年必须对既往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评估和甄选。
第九条 华康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需进行以下审核:
一、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或组织,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二、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合法营业期间,并满足行政部门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照规定。超过营业期限或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三、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所列经营范围、许可范围中,应当包含有与为项目提供服务相符的经营项目、许可项目。
四、 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华康基金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并交由华康基金会审核及备案。
第十条 华康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发票科目进行查询、核实。
一、 项目实施单位有合法税务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且能开具与为项目提供的服务名称相一致或者相符的发票科目,如提供会议项目服务的,发票科目须能够开具“会务费”、“会议费”或者综合服务费等;提供技术服务的,须能够开具“技术服务费”等;提供印刷服务的,须能够开具“制作费”或者“印刷费”等;提供设计服务的,须能够开具“设计费”等。
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该事先就能够开立的发票科目,与华康基金会项目工作人员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为项目提供服务。
三、 如华康基金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开具。
第十一条 首次为华康基金会提供项目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填写和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公章。信息表中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网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就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提前与华康基金会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服务类别(如会务、印制、代订机票等),并就沟通结果草拟服务方案或服务要求及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服务预算应科学、公允、清晰、详细:
一、 预算费用科目公允。预算费用科目必须在提供服务范围内,依常规确实需要发生的科目。超常规科目不得作为费用预算科目。
二、 预算科目费用标准合理。预算科目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且符合捐助人要求和华康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 如列明项目服务费的,服务费一般不得高于服务总费用的10%。
四、 如列明税费的,依照项目实施单位应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确定税费比例,一般不得高于服务总费用的6%。
第十四条 华康基金会采用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汇入项目实施单位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华康基金会提交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供华康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华康基金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一、 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但结算金额不得高于预算总额。
二、 协议金额、结算金额、付款金额、发票金额应当相同。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后支付费用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方可支付费用:
一、 开具合格票据;
二、 提交合格项目总结报告;
三、 合格的项目服务工作成果;
四、 合格的项目结算报告;
五、 结算费用发生的真实合法的依据和证据。
第十七条 服务协议应该包含:服务方案、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预算明细等附件。
第十八条 服务协议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的履行各项协议。
第二十条 为会议项目提供服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重大事项报告。当出现日期、时间、地点、日程、参加对象及人数、预算费用标准与数额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华康基金会和相关方。
二、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过程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保障参与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听取、收集、反馈参与对象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费用支出单证收集。项目实施单位应收集、保管好项目工作过程中所支出费用的单证,随时接受华康基金会的稽核和审查,做到单证金额与预算相符。
四、 做好签到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制作纸质签到表,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参与对象范围和人数,做好报到签到工作。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将加盖公章的签到表原件交付给华康基金会。
五、 现场照片收集。现场照片提供须有全景照片、每个主讲人讲授照片及项目服务细节照片。照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
六、 课件收集。在征得讲授人同意后,收集课件PPT电子版,在项目工作实施完毕后交由华康基金会。
七、 华康基金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所有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华康基金会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工作描述、与服务协议内容相比有无变化、项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根据签到表)、讲授人姓名及讲授内容、过程描述、参与者意见与建议等。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工作完毕后,均应当根据约定的服务内容实施结果,向华康基金会出具加盖公章的合格的项目服务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向华康基金会报送单子版结算报告。经华康基金会同意后,打印并加盖公章,交予华康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结算报告一般应当依据服务协议中的预算做出。当费用科目调整、费用标准变化和费用发生增减时,需要说明理由和增减明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华康基金会提交结算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结算费用发生之真实、合法的书面依据证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交予华康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华康基金会秘书处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 华康基金会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当就项目执行能力、可获得性、响应速度、合作态度、各方反映、经费使用效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诚实信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以后将不予合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